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苏)决字[2025]第0345号

  被处罚单位:郴州市****,地址:郴州市苏仙区苏石*******,法定代表人:陈***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飞、李某在郴州市****8503号房间内对受害人何某婷(未满十四周岁)实施了强奸。郴州市****未落实接待未成人入住“五必须”的规定,未进行巡查和访客管理,造成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何某婷在酒店8503客房内被性侵的严重后果。另查明,2024年3月21日郴州市****因未落实接待未成年入住“五必须”规定,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处罚罚款一万元。
  以上事实有1、性侵案件相关材料;2、检查笔录;3、检查照片;4、住宿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拾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