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40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梅仙*******,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
现查明:陈XX曾于2025年06月0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03日19时许,陈XX再次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FMR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湖南省平江县平江大道的道路上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大道与XX台路交叉路口路段处时,被我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陈XX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41mg/100ml。
以上事实有陈XX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内网查询资料、酒驾前科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