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交)决字[2025]第047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上午09时10分许,陈XX饮酒后驾驶一辆无车牌号车架号为0097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涛圩镇涛圩街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涛圩汽车站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我队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XX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78mg/100ml。因陈XX曾于2021年08月12日在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富民二路堤后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并处罚。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户籍信息、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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