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不决字[2025]第0252号
违法单位:中国石****,地址:,法定代表人:李***
现查明2023年05月24日许,我局对XX路中国石化XX加油站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加油站工作人员没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未对重点人员进行安全审查,以及入口监控缺少,一健式报警未置于隐蔽之上,资料未装订,联防联动联治工作汇报未报送相关部门,联席会议记录不规范,缺谈政治记录,应急预案不规范,任命通知行文不规范等问题。要求在5月31日前整改完毕,后经复查确已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表、营业执照、反恐重点单位告知书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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