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不决字[2025]第0253号

  违法单位:中国石****,地址:,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2023年05月23日许,我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XX路加油站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加油站未配备合规达标的防冲撞设施,以及监控时间与标准时间有差、加油站的反恐台账不完善、临时卸油口未上锁,加油站散装汽油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要求在5月31日前整改完毕,后经复查确已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表、营业执照、反恐重点单位告知书、整改报告、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