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岩)不决字[2025]第0150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横板*******,现住:隆回县横板桥镇三*******。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7时许,王湘慧报警称:隆回县岩口镇岩口初级中学256班班主任杨*对其有猥亵的行为。接警后,我局民警立即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对岩口中学老师、256班学生、王湘慧家长及其本人等多方的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杨*有猥亵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杨崎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