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3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阳街*******。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8时许,违法人陈××以彭××驾驶的车辆停放挡住其屋门口为由要求其驶离。后两人发生口角,陈××用木椅砸击彭××两次,椅子脱手之后又用拳头击打彭××头部,将彭××打到在地。经澧县人民医院检查,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人陈××的的陈述与申辩;3、被侵害人的陈述;4、现场监控视频;5、澧县人民医院初诊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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