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清)决字[2025]第0874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现住道县清塘镇幸福洞*******。
现查明:2025年02月06日15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胡X群在2004年申请补录了一个虚假户口,使用虚假户籍信息办理了一张居民身份证,虚假户口信息:姓名:胡**,身份证号:43292319XXXXXX2129。胡X群使用虚假身份证,在2023年6月办理宾馆入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居民身份证使用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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