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肖)决字[2025]第057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冷水滩区凤凰园合*******。
现查明:2023年8月24日,周×与他人在网络上聊天时,对方要周×将其本人名下银行卡提供给其使用,周×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是转移非法资金,但是在对方许诺高额报酬的情况下,周×还是将自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81910002616386),提供给对方,指示受害人李×东被诈骗的4499元钱打入周×卡内,周×收到4499元钱后,将钱提现到支付宝,再通过USDT虚拟货币转了3300元给对方,周×从中获利1199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的陈述、银行卡转账记录、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壹佰玖拾玖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壹佰玖拾玖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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