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枨)决字[2025]第1828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
  现查明:2025年6月底以来,龙X在明知所从事的行为是帮助上线接收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被骗款的情况下,仍伙同龙XX、许XX招募杨X、龙XX作为司机,多次在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郴州市等地以兑换USTD虚拟货币的形式,接收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被骗款,从被骗金额中获取9%的非法收益。如:2025年7月7日,许XX安排司机杨X驾驶浙BXXXXX蓝色现代小轿车窜至浏阳市枨冲镇XXX附近,以兑换USTD虚拟货币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汤XX被骗款30000元。2025年7月16日,龙X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龙X的陈述与申辩;龙XX、许XX、杨X、龙XX的陈述;受害人汤XX的陈述;提取笔录及手机视频截图;到案经过;龙X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