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联)决字[2025]第0509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溪江*******,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锦绣*******。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8时许,违法人员龙××在衡阳市蒸湘区万达广场一楼优衣库内,趁四下无人注意,在店内货架上偷取两条短裤(共价值248元),并将该两台短裤带回家中。后我局民警将违法人员龙××抓获,其对自己盗窃两条短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李××的询问笔录;违法人员龙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