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灵)决字[2025]第185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灵官*******,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灵官*******。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19时许,罗**见母亲罗芬兰倒在地上,遂与李豪雄发生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罗**用拳头在李豪雄头部打了几下,后李豪雄经邵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伤势鉴定结果等证实,违法行为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认为人供述、伤势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殴打60岁以上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