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灵)决字[2025]第185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灵官*******,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灵官*******。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19时许,李**与罗芬兰因水坑放水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李**双手抓住罗芬兰,将其推了3米远倒在地上,后罗芬兰儿子罗利成到现场,双方扭打在一起约1分钟许,后双方经邵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双方违法人供述、伤势鉴定结果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