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刑)决字[2025]第0109号
被处罚人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下午15时许,邵某与富XX公司老板王某某因仓库内存放白喜事物品一直存在矛盾,邵某从家携带煤油前往位于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街道XX村XX组的富加富XX公司仓库内,并用携带的煤油与打火机将仓库内的白喜事物品点燃后离开,造成富家富XX公司仓库起火,仓库内的白喜事物品及棺材被烧,直接经济损失较大。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邵*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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