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百)决字[2025]第0874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小溪市乡白*******,现住邵阳县小溪市乡白*******。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违法行为人唐×英在大祥区×路开设××超市,向他人提供打牌(麻将、字牌)赌博服务,收取30元至50元每桌的水费,违法行为人唐×英对其违法行为供人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