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迎)决字[2025]第0545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2025年3月1日上午9时许,李X英丈夫武X贤准备去土里割草,李X英认为武X贤患有癌症便不允许其干农活。劝说无果后,李X英跟着武X贤后面。武X贤路过其嫂子何X连房屋后马路时,何X连见武X贤拿着刀,要求武X贤帮忙割线方便其捆稻草。李X英见状,埋怨武X贤。武X贤割完线离开现场,何X连与李X英发生争吵,在马路上互相打了对方。经鉴定,李X英的人体损伤程度为未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X连、李X英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文书、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