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78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至今,违法行为人黄X明以图财为目的,经朋友周X介绍,将自己的银联收款码提供给周X,并为其提供取现的帮助,在出借期间,黄X明名下银行卡共计转入资金31万余元,后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黄X明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黄**与周鹏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