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灵)决字[2025]第1857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野鸡*******,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野鸡*******。
现查明:2023年3月14日下午16时许,在灵官殿镇蒸阳村加油站附近,犯罪嫌疑人曾**用水果刀威胁刘飘云姐姐和刘飘云母亲下车,随后开车将刘飘云带至野鸡坪一户农户大坪,刘飘云下车逃跑,曾**下车追上刘飘云用手扯住刘飘云的头发,刘飘云倒地后,曾**仍扯住刘飘云头发拖行20余米,后刘飘云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身体损伤程度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供述等证实。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伤势鉴定意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