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经公(三)不决字[2025]第0006号

  违法行为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方XX在位于岳阳楼区站前路XXX酒店9017房间内,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违法人员方XX提取的毛发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违法行为人方XX的毛发内检出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现违法行为人方XX对其本人吸食毒品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同案人员指证,毛发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方子聪有立功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五)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