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决字[2025]第054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三合镇杨树*******,现住慈利县三合镇杨树*******。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8时29分许,吴××饮酒后驾驶湘G57××8T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慈利县三合镇平溪村路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吴**进行呼出式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3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吴××于2022年5月10日17时47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人车照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综合材料、第一次酒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违法人身份证明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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