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百)决字[2025]第086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香樟*******,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香樟*******。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唐××因其车库门口被邻居张×的车挡住不能正常进出,双方发生口角,张×被违法行为人唐××殴打了一个耳光。违法行为人对其殴打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伤情照片、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