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鲊)决字[2025]第102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石牛*******,现住湖南省桃江县石牛*******。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20时许,胡×武(身份证号:43092219880309××××)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码为湘H1Z××3的两轮摩托车,未佩戴头盔、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且车辆逾期未年检,行驶到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大道桂花园小学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案发情况及受案情况;2、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了胡×武无有效机动驾驶证的情况;3、违法行为人胡×武如实陈述了其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4、到案经过,证明了违法行为人的到案情况;5、胡×武的户籍信息,可证明其身份情况;6、 公安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可证实胡×武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的情况,以及证明了胡×武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时间和地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