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桑公(芙)不决字[2025]第0035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洪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洪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0时许,在芙蓉桥白族乡淋溪河村芦堂湾组,王××、王×、张××、钟××共同盗窃廖××的麻栗树树皮,共计盗窃11棵麻栗树树皮,称重约217斤。
  以上事实有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指认赃物照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九、1.(1),现决定对王远国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