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不决字[2025]第0129号

  违法行为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天顶*******。
  现查明:为图财,2025年5月14日,违法行为人黄XX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社区XX国际建材城XX栋XX号植花景花店门口,以顺手牵羊方式将受害人罗某某放在该处的一盆盆景盗走并占为己有。2025年7月16日,违法行为人黄XX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侦查报告、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