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573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现住湖南省吉首市镇溪*******。
  现查明:2025年05月11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龙X坤因缺钱用,便从凤凰包了龙X友的出租车至吉首市,其通过包车的方式获取司机龙X友的信任,在龙X友开车至吉首市乾州小溪桥附近时,龙X坤谎称其微信限额不能付款,请求龙X友帮其到商店购买两条和天下,取得钱后再与车费一起结算给龙X友,龙X友出于对乘客信任便帮助龙X坤在XX副食店扫码付款了1760元购买了两条和天下香烟,龙X坤拿到烟后,又谎称去军天学府送东西后逃跑至吉首市步行街附近,随后将两条香烟出售获利1400元钱。综上所述,龙X坤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付款记录、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龙**有多次诈骗前科,其再次实施诈骗,属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