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
现查明:2025年以来,王xx(已行政处罚)将自己租赁在浏阳市xxx镇xx烟花制造有限公司xx工区的159栋筒子库,于2025年3月下旬分租给吴xx,吴xx与邱xx(已刑事拘留)购买大量湘30、湘60、礼花弹等物品储存在该筒子库,后吴xx、邱xx、张xx(已行政处罚)、王xx将部分湘30、湘60、礼花弹销售给他人,其中张xx经常开私家车帮吴xx、邱xx、王xx送湘30、湘60等违禁品。具体情况如下:1、2025年5月29日,邱xx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湘ARxxxx白色奔驰小车从浏阳市xx烟花制造有限公司xx工区159栋筒子库装载了两箱湘30,途经xx村村道、国道319,最后运输到xx镇老花炮市场销售给“x宾”;2、2025年6月10日, 邱xx以380元每箱的价格从微信为“浏阳xx”的人手中购买了150箱湘30,其中100箱是邱xx的,50箱是吴xx的。2025年6月14日,邱xx以420元每箱的价格销售10箱湘30白药炮给微信名为“x见”的人,并从中获利600元。2025年6月16日,该筒子库内储存的湘30、湘60、礼花弹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吴xx的陈述和申辩;2、王xx、张xx、黄xx、邱x、陶x等人的陈述;3、现场照片;4、检查证和检查笔录;5、 提取笔录和提取照片;6、仓库账本照片;7、微信聊天记录;8、辩认笔录;9、卡口照片;10、到案经过;11、户籍信息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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