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979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大福镇孟家*******,现住安化县大福镇孟家*******。
  现查明:2020年01月19日,吴XX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又于2025年07月15日,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化县X036长高线21公里200米处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4mg/100ml。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检验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相关查询件复印件、人车合一照片、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吴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吴**的行为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根据《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吴**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