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1305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白马*******,现住星湖湾3栋501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张×放、王×、宋×、袁×在长沙市开福区××山希×顿×朋酒店旁边的××茶楼8305房以麻将为赌具,以扑克牌为筹码进行赌博。赌博方式为300元、400元、500元赌注的“二、五、八”长沙麻将,单注最小300元,最高1400元封顶。其中宋×与胡×敏合伙五五分账,宋×输了9300元与胡×敏各承担4650元、袁×赢了12000元、王×输了8000元、张×放赢了3800元,胡×敏作为茶楼老板,为他们的赌博提供了条件,以每胡一把抽取100元作为水钱,共抽取了1500元水钱。
2025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张×放、王×、宋×、袁×四人再次来到长沙市开福区××山希×顿×朋酒店旁边的××茶楼8305房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行为。宋×在赌博过程中报警赌局中断,输赢不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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