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14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南正*******,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南正*******。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耒阳市XX煤业有限公司龙形煤矿爆破员李X成、安全员许X贤因未尽各自职责,违反规定未落实民爆物品当班清退回库,将在XX煤矿井下-230水平面15石门工作面爆破作业剩余的30公斤炸药、30发雷管交由没有爆破资质的采2队的工作人员储存保管,导致采2队的队长张X华(另案处理)将保管的30公斤炸药、30发雷管带离煤矿工作面至XX煤矿为其租赁的民房里进行非法储存。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许xx、李xx、刘xx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图片,扣押物品清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