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桐)决字[2025]第074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冷水*******,现住湖南省宁远县冷水*******。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胡瑾与姜思成因交女朋友一事发生口角,后胡瑾纠集唐浩、唐**等人在宁远县重华南路处与姜思成进行约架,违法行为人唐**与胡瑾、唐浩、杨鹏生等人以及对方姜思成等人到达重华南路新马路处后。胡瑾与姜思成两人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违法行为人唐**、唐浩、杨鹏生等人见状,便伙同其他几名男子上前对姜思成进行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两分钟左右,后将姜思成被打到在地,其中违法行为人唐**朝着受害者姜思成身上拳打脚踢,在姜思成倒地之后,唐**、胡瑾、唐浩、杨鹏生等人继续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姜思成进行殴打,并有人使用拖鞋殴打姜思成的面部,造成姜思成牙齿、头部等身体多处受伤,并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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