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三)决字[2025]第1211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三都*******。
  现查明:2025年1月28日谭x从“卷古老”处购买冰毒后,提供给谭x吸食,后谭x在其车内吸食毒品冰毒。同年2月16日、同年3月25日谭x从“卷古老”处两次购买毒品冰毒后,在金鹏家居的车库内(车库钥匙由谭武管理),谭x吸食了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x、谭x二人的供述材料,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毛发检测报告 ,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