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禁)决字[2025]第054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百禄*******,现住湖南省汉寿县百禄*******。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中午,违法行为人吴某文通过电话联系外号叫“黑鬼”的贩毒人员购买毒品海洛因,以3000元钱的价格购得毒品海洛因约0.1克。吴谊某文于当天下午三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茶叶市场澜庭某某酒店房间厕所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将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吸食掉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