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禁)决字[2025]第0785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富*******,现住湖南省醴陵市东富*******。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晚23时许,违法行为人徐××在醴陵市东富镇××玻璃厂附近伙同彭××吸食了一个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2025年7月16日,徐××被我局查获,经采集徐××毛发进行检测,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转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