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蒸)决字[2025]第0508号

  被处罚人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颜××于2017年9月30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但其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4月在衡阳市蒸湘区金钟大雁城的出租房内独自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2025年7月16日颜××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对其尿样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违法行为人颜××对自己吸毒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颜××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前科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颜**于2017年9月30日因吸毒被常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