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交)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板桥*******,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板桥*******。
现查明:2024年10月28日20时57分,谷某某饮酒后驾驶湘DXXXXX号小型轿车,沿常宁市培元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XXXX路段时,被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40mg/100ml。经查询,谷某某于2024年06月0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其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以上事实有谷某某本人陈述与辩解、民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酒后驾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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