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三)决字[2025]第1212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五里*******。
现查明:2022年3月3日,违法行为人谭X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抓获,后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2025年1月28日谭X从“卷古老”处购买冰毒后,提供给谭X吸食(在谭X的车内吸食),同年2月16日、同年3月25日谭X从“卷古老”处两次购买毒品冰毒后,在金鹏家居的车库内(车库钥匙由谭X管理),将冰毒提供给谭X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x、谭x二人的供述材料,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指认照片,毛发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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