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城)决字[2025]第022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珠泉*******。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5时许,王某、周某、李某杭在嘉禾县大市场一鸣幼教对面一楼门面内,以打21张字牌的方式进行赌博行为,单次赌注为30元-60元以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