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54号

  被处罚人代**,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岩汪*******,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岩汪*******。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下午3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腾某某、代某某、刘某某于汉寿县龙阳街道南岳路与滨湖路交汇处的XXX茶庄内以玩10元倒3的汉寿跑胡子的方式参与赌博,输赢数百元,茶庄抽水150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登记表、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同案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代**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