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6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月山*******,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0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与劳动路东北角附近,违法行为人陈**看见受害人吕哲处于醉酒状态,遂将吕哲放置在身旁地上的手机盗走并离开现场。2025年7月16日13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上碧湘街附近抓获陈**时,从陈**身上搜出被盗的黑色的三星S22 ultra手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受害人吕哲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电话查询记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