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禁)决字[2025]第021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十都*******,现住湖南省炎陵县十都*******。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上午,违法行为人吴××、李××、兰××、李××四人在十都镇小江村小江边组李××家里一起吸食毒品。2025年7月12日,我局禁毒大队民警提取吴××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同案人员的陈述、现场检测报告书、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2025年6月23日因赌博的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属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依法从重处罚,又因其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四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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