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獭)决字[2025]第078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三江镇松林村车上*******,现住三江镇松林村车上*******。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在经过醴陵市××时,看到一台未上锁的自行车,遂临时起意将自行车盗走后占为己有,并将自行车锁在××地下停车场。7月11日,受害人罗××向醴陵市公安局报案,7月16日,我局民警在醴陵市经开区××将违法行为人刘**传唤到案,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盗窃他人自行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违法行为人××到案后,积极退赃,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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