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禁)决字[2025]第021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十都*******,现住湖南省炎陵县十都*******。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于2025年7月12日上午和李××、吴××、兰××在炎陵县××镇××村××边组自己家中吸食冰毒和麻古;7月13日上午,违法行为人李**和李立春在炎陵县××镇××村××组自己家中吸食冰毒和麻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尿检报告、辨认笔录、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四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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