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107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邓xx在娄底市双峰县甘棠镇偶遇“峰哥”(未到案),在“峰哥”的黑色大众轿车内,邓xx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峰哥”(未到案)提供的麻古毒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毒品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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