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康)决字[2025]第0146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23时许至次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万XX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街道XXXX大厦D座17楼其租住的XXXX17055房间内,吸食掺有依托咪酯的毒品电子烟。经司法鉴定中心对违法行为人万XX进行毛发检测,鉴定结果为违法行为人万XX的毛发样品中检出毒品依托咪酯成分。违法行为人万XX对自己吸食毒品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毛发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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