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71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武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平与受害人李X军有经济上的纠纷,2025年07月15日凌晨01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平在临武县XXKTV喝完酒准备回家时,在电梯口处遇到受害人李X军,随即,违法行为人陈X平向受害人李X军讨要欠款,受害人李X军拒不还款,违法行为人陈X平见李X军拒不还款,且态度恶劣,便在临武县XXKTV后门处开始殴打李X军,后导致李X军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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