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鲤)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东岳观镇东*******,现住慈利县碧桂园小区*******。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陈X伙同魏XX、吕xx、唐XX在x酒店8312房间内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一次;在2025年7月1日凌晨5点左右,陈X伙同魏xx、吕XX、唐xx在XXX酒店208房间内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一次。
  以上事实有1、陈X的陈述与申辩;2、魏X刚、吕X鑫、唐X仝的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