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禁)决字[2025]第0619号

  被处罚人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现住湖南省攸县网岭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焦×民于2025年7月14日晚上在株洲市荷塘区白云时代广场8栋“马冬梅民宿”的2××2号房间内伙同违法行为人刘×、违法行为人李×以及外号叫“云乃”的男子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焦×民的新鲜尿液进行尿液毒品检测,违法行为人焦×民的尿检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另查明,违法行为人焦×民于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尿液检测结果、对案笔录、辨认笔录、吸毒前科、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焦**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