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茅)决字[2025]第034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X等人在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大古村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下注金额每把10元或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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