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37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圳上*******,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行为人张X、陈X、曹X、陈XX、方X和“眼镜”(暂未到案)在长沙市岳麓区XXX街道XX酒店二楼XX台球室999包厢利用扑克牌进行单注50元的“斗牛”赌博。23时许,违法行为人方X因和他人发生冲突后报警,民警将方X带回所内了解情况,违法行为人方X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2025年07月16日,张X、陈X、曹X、陈XX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同案人员的陈述、扣押的赌资、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系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