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百)决字[2025]第086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华从家中出来听到侄子张×反映因为停车的事与邻居唐×跃发生口角后,被唐×跃打了一个耳光,张×华找上邻居唐×跃质问,双方发生口角,张×华用手对着唐×跃脖子叉了一下并推了唐×跃一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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